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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事組織(imo)修訂了《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并強制要求在裝貨前核實集裝箱的總重量。該規定將于2016年7月1日在全球范圍內生效。伊麗莎白特恩布爾(elizabeth turnbull)和馬西亞普魯卡(mathea peruka)分析了托運人、承運人和港口應承擔的義務以及行業應做的準備。本文主要研究對托運人的影響。
第一部分:對托運人的影響
一.背景
海運集裝箱運輸已經有50多年的歷史,人們會奇怪為什么集裝箱強制稱重今年才開始實施。
謊報集裝箱重量會造成集裝箱堆垛倒塌、人員傷亡和設備、貨物損壞。謊報集裝箱重量造成的事故并不少見。為了減少和消除由集裝箱重量引起的事故,行業發起了集裝箱強制稱重的倡議。經過多年的談判和討論,海事組織海事安全委員會于2014年11月通過了《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六章修正案,規定必須對集裝箱進行稱重。修正案將于今年7月1日生效。這一規定將有助于集裝箱在船上的正確積載,并減少和避免相關事故的發生。
新法規的出臺將影響集裝箱運輸供應鏈中的所有相關方,托運人首當其沖。
二、什么是托運人
國際海事組織制定了《載貨集裝箱累加計算法重量驗證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以幫助有效實施本法規。
《指南》將“托運人”定義為在提單或海運單或其他等同的多式聯運單據(如“提單”)中被指定為托運人的法律實體或個人,和/或與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人,或以其名義或代表其與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人。
在實際工作組中,托運人可能是貨主(貨主或出口商)或nvocc
,或負責拼箱的公司或個人。
三、具體要求
在集裝箱擬裝船前3個月,托運人要決定采取何種方法獲得總重量驗證(vgm)。
(一)稱重方法選擇
solas公約為集裝箱稱重提供如下兩種方法:
整體稱重法:用經過校驗和認證的設備對載貨集裝箱進行整體稱重;
累加計算法:用經過裝箱所在國家主管機關認可的稱重方法對集裝箱內所有包裝和貨物的重量進行稱重,與集裝箱內的底盤、襯墊、其他系固材料和集裝箱本身重量進行累加計算出載貨集裝箱的整體重量。
選擇何種稱重方法完全依賴于擬運輸貨物的種類和托運人可用的稱重設施。例如方法二不能用于因自身特性而不能獨立稱重的商品,如廢鐵、未裝包的谷物及其他散裝貨物。
為獲得vgm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托運人還需要仔細查看solas公約締約國關于包裝和稱重的具體要求。例如,英國海事主管機構(英國海事和海岸警衛署)發布的通知(mng534)規定,使用方法二進行稱重的要利用現有的信用系統(如iso9000),而使用方法一的要用其稱重和計量規則來實施。
(二)vgm證書
托運人應確保集裝箱vgm證書由托運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且要根據船長或其代表要求將vgm證書提前遞交給船長或其代表以及碼頭代表,以供船上制定積載計劃使用。
托運人應當以運輸單證的形式盡早將載貨集裝箱驗證的毛重提供給船長或其代表和碼頭經營人,該單證可以是提交給承運人裝船須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一份單獨的證明材料,最重要的是必須注明其總重量是“vgm”。信息可以電子形式提交,簽字可以是承運人電子簽字或者以被授權人的名字(大寫字母)代替。
盡管solas修正案要求托運人需將vgm提交給船長和碼頭,但imo指南對此進行了澄清,即托運人將vgm遞交給船長就算履行了公約規定的義務,可由船長將vgm交給碼頭經營人。但托運人需要在集裝箱運到碼頭相關設施時,將重量驗證書提交給碼頭經營人。
新規定沒有明確需要提供這些信息的具體時間,僅說明要在準備裝載計劃前。為保證集裝箱順利裝船,托運人必須提前與承運人和碼頭經營人進行溝通,明確遞交時間。
另外,如果不符合這些規定,托運人可能面臨嚴厲的處罰,這種處罰取決于各締約國不同的規定。
鑒于此,托運人要認真考慮公約新規定以及集裝箱稱重相關費用和責任分配等問題,以便對合同條款進行評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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